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发票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能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 福建税务
2020-12-11
普通
【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答】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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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老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在十几年的财务工作中,历任河北某国有企业财务经理、国内大型财务培训教育机构河北地区教学负责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主管,业余时间曾对企业、财务公司等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营改增等专业培训,财税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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