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我公司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25
普通

【问题】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我公司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总包方在代发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是否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正保会计网校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梁石老师讲解的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财税核算和纳税筹划吧!

梁石老师: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专家。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是实战专家型的企业管理创新者。从业近30年,欧资企业背景,深谙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同时有数十场诉案经历和10多个项目的结算审计谈判经历及20多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经历,助你解决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和难点,并授予您晋升加薪的秘笈。善于从细节入手把控涉税涉诉风险并大手笔地进行涉税筹划,先后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为相关顾问企业节税数千万元,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法务专家,常年笔耕不辍,已先后在省市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

本次课程以营改增的系列政策为切入口对于政策进行充分解读,以答疑的方式来消化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各种实操问题。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既要和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和供应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各项交易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应税行为,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这些应税行为应该开具什么样类型的发票?其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在合同当中的如何设定相应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设定,既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考虑到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设定,即从“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的角度去管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用案例解读建筑企业的3个维度:包括增值税维度,所得税维度,会计维度,让我们轻松去驾驭建筑企业的每一个环节的交易财税处理。 面对如此新格局,建筑企业务必遵循基本的游戏规则去承揽工程业务,这个基本游戏规则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的法律法规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之一,本次课程深入浅出地解读实务操作过程中的涉税政策,以最实用的案例为抓手让您轻而易举地去领悟税收政策的核心要点,最终能够实现“五个正确”:正确签订合同,正确开具发票、正确取得发票,正确纳税申报、正确地处理账务,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

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免费直播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点击进入了解更多>>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