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实例讲解!快来看看你处理的正确吗?
您知道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如何处理吗?您知道怎么计算吗?今天网校就用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下,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实例:
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个10亿元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创立形式为契约型基金。2019年5月公司收到基金管理费106万元(不属于超额管理费)。另外当期买卖企业债,买入价91万元,卖出价110万元。期间收到企业债利息50万元。持有一信托产品至5月份到期,获得收益100万元。除上述外,管理人无其他经营事项发生,假如当期无进项税额抵扣。
1、管理费收益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服务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收益÷(1+6%)×6%=1060000÷(1+6%)×6%=60000(元)
2、金融商品买卖(企业债转让)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该基金管理人买卖企业债实质属于转让有价证券,所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销售额是商品买卖的价差,因为是契约型基金,也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率为3%。
销售额=110万-91万=19万
应纳税额=19万÷(1+3%)×3%=0.55万
3、贷款服务(债券利息)增值税涉税处理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注意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50万÷(1+3%)×3% =1.4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4、信托产品持有到期收益100万,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银发[2018]106号: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信托,资管,基金等都不能实现法律上的保本,对于持有至到期产品若不承诺保本,则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信托产品显然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
(基金管理人)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应纳增值税额=6万+0.55万+1.46万=8.01万
注意:当月有增值税额,还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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