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不
是自然人的除外)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文)如果是向非个人销售的话,则可以开具专票,例如商贸企业向酒店销售烟酒时,不可能确定对方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出售,而此时如果再规定不得开具专票,将会导致购买烟酒后用来销售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 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 税〔2016〕47号)
(6)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但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免征增值税项目
(8)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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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专家,正保会计网校《工程会计全盘账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课》主讲老师。15年以上工程财务从业经验,曾担任2家公司财务顾问,负责3家工程公司财税关系处理,历任4家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岗位,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事务所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内训讲师,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现担任某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外账处理、项目成本独立核算、纳税申报、项目成本过程控制、财务管理、部门人员招聘、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增值税内训、融资贷款、资产评估等工作,对工程行业财务管理具有深刻的财务功底及感悟,在实战培训班中,以其颇具价值的实战应用和财务技巧讲授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和信任!
来自施工企业一线财税实务操作中的各种疑难热点问题精华汇集,涉及税法解读、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合同审核,成本管控,发票管理、技能操作等等,内容丰富,涉猎广泛,实用实战,有深度有广度并与<工程会计全盘帐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主课,相互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学习系统,并且会根据最新税法政策,随时完善更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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