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临时工、零散工的社保、成本扣除及个税问题解决方法!
我们要想弄明白农民工、临时工、零散工的社保、成本扣除及个税问题就要首先明确:什么叫农民工、临时工、零散工 , 他们均可以划归到非全日制用工范围;什么又叫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执行)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否则,则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的第8项的规定,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或劳务公司为劳动者支付的 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但是: 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关于非全日 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⒓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上述是基于农民工与企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果基于劳务关系:
农民工和企业之间并无从属、行政隶属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劳动者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费用成本扣除问题
如果基于劳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 、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劳务费只需要劳务方提供“收款凭证”,接受劳务方就可以凭“收款凭证”扣除企业 所得税 , 无需提供发票。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a)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元(b)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和劳务时间无关系,时间上不是按年,以金额上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为依据
备注: 按期还是按次,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办理的按期,未办理的按次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个人按照劳务报酬 ,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发票,既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 纳个税。如果基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则以工资表反映,非劳务发票或者收款收据形式。
(3)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3月份起,部分省市最新文件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班组或者包工头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1号发布)规定减800按照劳务报酬预征率20%~40%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5倍罚款),再由纳税人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年底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减除每年6万基础费用扣除后,多退少补。
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法计算个税
( 4 ) 农民工工资汇算清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a)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b)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c)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d)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比如平时多预缴了个税
( e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 f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有人会担心农民工综合所得年底需要汇算清缴麻烦,其实不必,一般情况下无需汇算,基于农民工特殊群体和情况,税局早有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包含了大部分农民工情况,打消财务和农民工顾虑,简化手续。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 一条规定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a ) 年度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补税但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 b )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c ) 不申请退税的
( 5 ) 账务处理问题:
与农民工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模式的财务处理:非全日制劳动报酬按照“工资薪金 综合所得”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核算 ; 属于劳务费,在“合同履约成本—人工成本—劳务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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