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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重点!全面解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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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国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自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实施“免、减、缓”。

近期,三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助力复工复产

企业社保贵继续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

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 -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实施期限已延长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三、无需申请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可直接享受

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四、中小微企业

防疫期闻社保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五、大型企业

防疫期间社保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个体工商户

防疫期间社保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八、灵活就业人员

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九、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缓缴缴费年限不中断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继续执行去年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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