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稳岗补贴、稳岗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有哪些异同点?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稳岗补贴与稳岗返还的异同
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看出这是为稳固工作岗位,而给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异同点:
类型 | 稳岗补贴 | 稳岗返还 |
定义 | 稳岗补贴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 稳岗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是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种体现。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为60%。 |
本质 | 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 | |
补贴内容 | 对还未发生的用工,做出提前补贴。 | 对已经缴纳款项和以前发生的用工进行补偿。 |
资金来源 | 失业保险基金或是地方财政资金 | 上一年度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 |
账务处理 | 提前领取的对以后用工补偿的稳岗补贴,需要做递延收益 | 不需要做递延收益 |
稳岗返还和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
现行的会计准则,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一般采用的是“总额法”。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提倡采用“净额法”。
一、“总额法”下的账务处理
1. 稳岗返还
(1)申请返还并批准通过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2) 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 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一般是对未来月份,企业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补助。补助未来月份的用工,根据政策补助未来的月份,分月确认收入。
(1)收到稳岗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未来月份确认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二、“净额法”下的账务处理
“净额法”下,需要对稳岗返还与补贴的成本进行追溯,补助资金用于冲减对应的成本。
1. 稳岗返还
根据各部门职工计提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比例返还当时计提的科目。
(1)确认返还时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款
贷:管理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主营业务成本
PS: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一般已经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所以返还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返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补助款
2. 稳岗补贴
发放稳岗补贴时,会明确对那几个月份的用工进行补贴。所以收到补贴时,先入“递延收益”,后根据实际补贴月份冲减支出。
(1)收到稳岗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每个补贴月份月末
借:管理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直接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递延收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
稳岗补贴需要交税吗?
一、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收到稳岗补贴,一般主要用于员工的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支出,并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对于这些不征税收入来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实务工作中,一般会选择直接纳税申报。一是因为上述条件较为苛刻,核算麻烦;二是选择不征税处理后,其相应的支出也不能扣除,也就是说选择“征税”还是“不征税”处理,对企业影响不大,即意义不大。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而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并支付给员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因此应在取得稳岗补贴金额时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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