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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物业费没交 已过确认销售的时间 还要确认收入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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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费没交,已过确认销售的时间,还要确认收入吗?

答:物业费虽没交,但如果取得了索取物业费的凭证,比如说相关相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那么纳税义务就已发生,就应缴纳增值税,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标准的,要确认收入。

依据: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八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有两种情况不需要确定收入:

1.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增值税发票,但要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

2.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计算增值税,不确认收入(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除以上两种情况,其他都以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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