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专员 > 其它
  • 企业被转出的进项税额 可否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来源: 江苏地税 2017-01-16
    普通

    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存货盘亏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进行扣除。

    相关推荐:

    实务免费视频:财务年终结账与次年建立新账

    案情分析:一起关于扣缴义务人偷税争议的思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泥鳅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