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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时间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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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历年是会计人最关心的一件事,去年汇算清缴申报发生了的历史性的改变,而今年又面临着1994年以来中国最大的一次税收征管改革。如何安全地规避税务检查的风险,无疑是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大挑战。网校将为你带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实质性改变,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确认税金收入的条件:

    出租人选择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的租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2)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案例】

    跨期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收入相关会计与税法规定。2016年1月1日收取2016-2018年3年租金收入,10万元/年×3年 = 30(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财税2010年79号文对跨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分年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房屋出租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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