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税务处理?
问题:如何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问题:企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增值税方面的处理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节选)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问题:是否有挽回损失的措施?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节选)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问题: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涉及滞纳金?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问题: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节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点击查看>>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