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负率偏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会有税务上的风险吗?
请问:
增值税税负率偏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会有税务上的风险吗?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预警和被纳税评估的风险,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从而引发公司其他税务风险。
因为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较全省同行业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异常偏低,分析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可能。
案例:XX陶瓷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情简介】
XX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瓷质彩釉外墙砖,仿石外墙砖,地面砖生产、销售。
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为34066.9万元,应缴增值税1276万元,增值税税负率3.74%,2022年3月申请留抵退税126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企业所得税负担率0.34%。
2022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开展留抵退税企业风险排查要求,对该XX陶瓷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较全省同行业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异常偏低,分析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可能。该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对该公司202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调查与处理】
1、案头分析。评估人员通过一户式2.0分析工具进行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下游销售对象中有一家企业,双方交易额占其销售总额的70%以上,且产品销售价格与其他销售对象有较大的差异,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未按照无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申报纳税的情况。且从县财政局预算股了解到2021年度拨付给该公司一笔专项资金,结合该公司2021年经营收入较上年增长17%,而实现利润较上年减少64%,分析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问题。
2、实施检查。评估人员将企业收入和成本申报真实性作为重点核查内容。在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后,精心制作预案,约谈企业财务人员、仓管员、销售员了解企业产品销售、出入库管理、财务核算情况。之后又到企业就相关疑点进行实地核查。在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详细的政策宣传、数据核对后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向关联企业z市XX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申报计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销售收入3745万元;
(2)取得不征税收入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在税前列支376.5万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水电气工程等房产附属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评估人员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秉承柔性执法的理念,通知该公司开展自查。该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后,通过自查补正申报方式补缴增值税486.8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18.23万元,补缴房产税31.9万元,合计缴纳各项税费及滞纳金1230.9万元。
【法律分析】
1、向关联企业z市XX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申报计税价格偏低且企业没能给出合理的理由,少申报销售收入37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取得不征税收入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在税前列支376.5万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水电气工程等房产附属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典型意义】
1、关联交易在税收征管中容易出现疏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股东关系应做详细了解,避免因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造成税款流失。
2、精诚共治。不征税收入的取得与使用仅由纳税人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务机关在信息获取、监管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在日常征管中及时进行管理。在该案的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通过跨部门协作,对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摸底,详细检查企业对不征税收入的财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情况,准确调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扣除费用,对享受地方政策扶持的重点企业评估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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