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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健康保险的个税扣除 有“六个扣除点”你必须清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11
    普通

    某公司员工王平当年度自行购买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2017年7月向公司提交了保单,保单显示一年保费6000元,2017年8月份王平工资4000元,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多少?

    代扣工资薪金的个税=(4000-3500-200)*3%-0=9元

    扣除点一:次月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扣除点二: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点三:额外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如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商业健康保险支出100元,当月该纳税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0-3500-100)=400元,按3%的税率,应扣个人所得税12元。

    扣除点四:定向扣除

    只能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中规定的5个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其他的商业保险产品不得扣除。

    扣除点五:视同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来扣除。

    扣除点六:是对象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与原试点政策一致,主要适用于: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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