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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名下办公楼无偿给企业使用 是否需要缴税?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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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企业都是在老板个人名下的办公楼办公,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老板个人名下办公房无偿给企业使用,是否需要缴税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说一说。

老板个人名下办公楼无偿给企业使用 是否需要缴税?

☑案例一

假设老板个人名下有一套办公房,原值1000万元,现无偿给企业使用,可以吗?无偿使用是不是也就无税了?

答复:

无偿使用虽然是可以的,但是无租使用并不代表无税。

虽然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了,但是房产税是需要由使用人代为缴纳的。

每年的房产税=1000万元*(1-30%)*1.2%=8.4万元

参考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参考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

假设老板个人名下有一套办公房,原值1000万元,现投资入股给企业使用,可以吗?有何税负?

答复:

可以的,虽然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用实物资产入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20%个税,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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