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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8-16
普通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实操,这些你都了解吗?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实操

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计算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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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应如何进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计提安全生产费?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会计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2.实际发生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新政策颁布实施对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 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 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 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异地施工项目部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操干货】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 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 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 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 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 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 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 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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