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税务处理 快来学习
保理公司税务处理时,哪些需要了解的呢?快来看看吧!
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适用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不涉及增值税。
二、债权方面的增值税分析
(一)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
1.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形成的非债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实务中一般是商业保理公司打折购买企业债权,赚取差价。
分析: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很明显,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从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不涉及增值税。同样,银行等金融企业为了剥离不良债权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商业保理公司购买非债券的债权赚取差价是否涉及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以打折方式从其他企业购入债权,然后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项,赚取差价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呢?在实务中,商业保理公司购买企业的非债券的债权,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
2)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
对于情况一:
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实质是企业从商业保理公司贷款,且是承诺还本的,是融资行为。企业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的融资关系构成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所称的贷款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差价融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情况二:
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商业保理公司获取的最终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且企业未向商业保理公司承诺保本,因此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三种主要模式涉税处理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可划分为以下三种:
(1)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涉税处理
不管该模式下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回收,商业保理公司通常都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要求其偿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所以为有追索权。
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更接近于作为保障其回收保理融资款本息的一项担保措施,而非应收账款真实出售,因而通常伴随应收账款回转/回购条款。
保理融资: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该模式属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是保理申请人自商业保理公司贷款,且是承诺还本的,是融资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所称的贷款服务,此时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差价融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收取的全部保理融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由于管理服务适用36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收到的服务费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2)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涉税处理
该模式的交易实质属于应收账款“卖断”或者说“真实出售”。
对于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属于金融资产还是金融商品的界定:
财税2016年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2017年3月31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三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若是金融商品转让,按转让差价作为应税销售额。若为金融资产转移,不涉及增值税。部分地方税局在处理时有争议。
我们认为应收账款按财务角度都为金融资产,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中的金融商品。因此,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而是属于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
对于买断型保理即无追索权的保理,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商业保理公司获取的最终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且企业未向商业保理公司承诺保本,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
供应商甲将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面摊余价值100万以80万折价无追索保理的形式转让给乙方保理公司。
分析:
对于甲公司而言,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乙保理公司受让后将80万资金融给甲方,如果客户(债务人)全额偿还保理公司资金100万元,则其中的80万元为乙保理公司的本金,差额20万元为乙保理公司的收益。一般而言,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坏账担保保理服务涉税处理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根据36号文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适用“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取得的保理服务费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赚取差价不涉及增值税
原因:
因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很可能收不回的不良贷款以很低的折扣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风险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同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债权差价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如果是有资产抵押的贷款债权,当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根据抵押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之后,将抵押资产对外出售则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三、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商业保理本身是类金融产品,有着金融行业的大多数特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实体经济的振兴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保理公司同样面临着贷款损失的风险,按财税[2015]9号、2017年4号、2020年22号文的规定,对以应收账款余额为基数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允许按照1%的扣除比例税前扣除。因此建议商业保理公司也能按照1%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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