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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费和税率关系到煤炭资源税改革成败

来源: 中国财经报 2014-10-22
普通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16日召开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此次改革不能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各地在落实中一是要切实做好清费工作;二是要合理拟定适用税率。

史耀斌说,此次推出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后在税制改革上的破题之作,对于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就资源税本身而言,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资源税整体改革的关键步骤,本次改革在清理收费、征收范围、税率设计和计征办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是继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清费立税的又一重大进展。

据介绍,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约为70%。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粗放型的开采和消费模式,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同时,目前煤炭价格已基本放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由于煤炭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征收标准与煤炭市场价格不挂钩,调节机制不灵活,难以引导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源税费制度,规范政府收入行为,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

史耀斌表示,清费工作是否到位关系到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成败。各地应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对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其他涉煤收费基金,坚决取缔。同时,对已实行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的收费基金,也比照以上原则处理,相应提高资源税税率。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上述清费原则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停征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而煤炭资源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后,中央财政不再分享,相应增加了地方财力。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生态补偿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建议将煤炭资源税收入向这些方面倾斜。

史耀斌指出,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将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应充分考虑当前煤炭行业的特殊情况,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合理拟定税率标准;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打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这关键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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