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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析及变化要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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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享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能享受这一政策的,必须得经国家认定程序方可享受,为了鼓励更多的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6年出台了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面就带您一起看看新老办法的不同之处吧。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析及变化要点

 

一、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了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新办法取消了6%的比例要求,规定“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在人员比例方面,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有所下降。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在知识产权方面,调整了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新办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四、在公示时间方面,缩短了公示时间的长度。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五、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的规定。原办法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已取消。

六、增加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为促进区域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新《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七、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即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看来,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变化真不少,虽然在认定方面放宽了相关的条件及要求,但在监管方面将会更加严格。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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