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你了解了吗?
新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老税法下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文件有些内容已无法适应改革后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新税法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为进一步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减轻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对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和境内双重征税。
政策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什么是境外所得?
1、工资薪金、劳务: 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发生地)
2、稿酬、利股红、偶然所得: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支付负担地)
3、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在中国境外使用(使用地)
4、经营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地)
5、财产转让: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转让地与不动产所在地)
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1、先区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类型。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对应的境内外所得需合并计算;
利股红等分类所得仍旧按照“一把一利索”按次计算原则,不与境内同项目所得合并。
分别计算出每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2、在应纳税额基础上计算出纳税人来源于某国的某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3、将不同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据以进行抵免,体现“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注意:不是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以抵免!!!
以下不得抵免: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还有一种情况:境外没有缴纳的也可以抵免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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