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一起看看吧~
首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收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收入减半政策相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亿的部分,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收益。个体工商户不区分收集方式,而非享受。
(二)如果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可以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终止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缴费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的经营收益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纳经营所得个人收益的,可自动抵减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处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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