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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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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016年第30号),明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填报行业:

《通知》要求全面跟踪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及已试点行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主要指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

2、逻辑关系: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与主表及附表1有勾稽关系。《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与主表11栏“销项税额”、19栏“应纳税额”、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存在逻辑关系,主要指附表1纳税人分税率填报销售收入,确定销售额与销项税额。

3、行业代码:

第一列:“应税项目及代码名称”,需要填列准确,对于不同税率不同应税行为均需分行填报。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行业代码及名称分别填报;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使用不同计税方法,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部分分行填报;应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需要分行填报,分别反映3%或5%税率的数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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