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3-06
普通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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