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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收政策大事记系列(之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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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以来,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多项税收新政策,内容涉及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组织架构调整、加计扣除、税率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等诸多方面。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本年度对财务人影响颇深的13大政策及公告,帮助大家进一步规范财税实务操作。本文是2018年税收政策大记事系列之二,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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