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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收政策大事记系列(之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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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以来,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多项税收新政策,内容涉及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组织架构调整、加计扣除、税率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等诸多方面。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本年度对财务人影响颇深的13大政策及公告,帮助大家进一步规范财税实务操作。本文是2018年税收政策大记事系列之收尾篇,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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