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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来源: 北京人社局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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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小伙伴恭喜了!近期,北京人社局连发5个文件,明确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多项待遇通通上涨,一起来看看吧~

一、北京最低工资调整2023年9月1日正式执行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通知》中提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2023年9月1日起,北京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2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0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4元/小时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元/小时

其中,以下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没工作的注意了,失业保险金涨了

同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明确2023年9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北京,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在北京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三、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涨。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1、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一级伤残360元

●二级伤残325元

●三级伤残295元

●四级伤残265元

(2)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其中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退休人员注意了,养老金,上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也发布了《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北京市退休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具体调整办法可查看下图: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明确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

2023年9月1日起,工资、失业金等5笔钱都涨了

《通知》中明确:

1、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

●不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

●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24元

●福利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39元

3、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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