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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来源: 厦门税务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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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北京冬残奥会正式开幕。勇于挑战极限的残奥运动员们,心怀炽热之情,唱响生命之歌,在赛场上奋勇拼搏,绽放光彩,他们值得更多的关注和掌声。

赛场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助力残疾群体的发展,以税惠温情守护残疾人就业创业梦。网校为大家梳理一下有关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创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一下!

01、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员

【优惠内容】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2、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0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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