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从业 > 考试动态 > 政策
  •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通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7-03-01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参照《服务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填报登记材料,系统路径为。

    因系统改造需要,2017年5月2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中填报资料的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填报。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办法》和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对本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协会(fo@amac.org.cn)提交合规性自查报告。

    三、过渡期安排

    《服务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1742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机考模拟系统

    全真模拟+精选试题+配套答疑

    了解详情480元/2科

    关注公众号

    正保金融大讲堂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