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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知识点:监事会的合规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11

2016年基金从业第三次统考考试时间为11月26日-27日!正保会计网校归纳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基金从业。  

为了完成合规监督职能,基金管理人的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通知业务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1)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2)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协助调查。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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