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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债券按发行主体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15

2016年6月18日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临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按发行主体分类

按偿还期限分类

按计息与付息方式分类

按嵌入的条款分类

按交易方式分类

按发行主体分类

按发行主体分类,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我国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其中,国债是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包括由中央财政代理发行和地方政府自主发行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券。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特别批准而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人是商业银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公司债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由证券公司发行。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的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所以在归类时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合称公司(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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