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为“代理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为“代办证券公司”,可以统一称为“参与券商”)的名单。投资者应当在参与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ETF基金管理人还提供场外申购赎回模式,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方式,通过场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目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除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场外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阊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需根据申购和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和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目前,单市场ETF基金的清算交收是按照投资者T日申购和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Et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场内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确定。
场外申购和赎回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参与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1)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的内容。T日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分股股票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①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分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b.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c.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d.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溢价又被称为“现金替代保证”。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分证券。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④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式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⑤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8.申购和赎回的暂停
出现如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和赎回;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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