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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2-28
普通

通过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PCMA)考试(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获得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是持证人员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取得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特制订《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签注条件及内容

第一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二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签注内容为:持证人员过去两年期间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条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高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初级证书持证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签注依据和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本办法认可的签注依据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取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地方协会、行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3.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5.  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6.  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7.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自动生成的学时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各地方协会、行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3.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一本或专业论文一篇;在《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5.  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6.  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初级2000字以上、中级5000字以上、高级8000字以上),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7.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年度学时,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签注方式

第六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实行电子签注。持证人员可以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官网进行电子签注;也可以通过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链接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官网相关栏目进行电子签注。

第七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电子签注为免费签注

继续教育和签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继续教育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并为其提供学时证明。

第九条 取得证书两年后,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项目网(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继续教育平台进行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项目网站链接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签注;以其他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自行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电子签注。

第十条  签注成功后,可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证书状态查询。

第十一条 不符合签注条件未能签注或者到期未能办理签注的,可在下一个签注年度申请补签。补签成功后方可进行后续签注年度的正常签注。

第十二条  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签注实行就高原则,即同项目取得两个以上级别(含两个)的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的持证人员,只需对较高级别证书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签注。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中总秘[2019] 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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