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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通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22-02-1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会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深化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会计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以服务龙江社会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不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会计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职称评价体系。

——坚持以用为本。注重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根据国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的方式。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严格执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具备评审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及市(地)逐步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四)衔接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五)优化管理服务。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认真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规范申报审核、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会计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国家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采取评审或认定等方式授予会计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方案出台前,通过评审取得的我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当于正高级职称。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会计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会计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会计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须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会计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了解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

(三)了解国内外会计专业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3.具有较强的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4.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5.具有独立完成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审计或非鉴证业务工作的能力,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建设、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业绩突出的。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8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5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市(地)级以上会计政策,得到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会计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了解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能够指导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具有指导会计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熟悉会计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家或省内会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并被采纳的。

2.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起到行业引领作用。

3.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担任会计相关工作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会计专业或与会计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成效显著。

(二)主持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工作业绩显著,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10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8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会计相关政策,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分管或主持会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七)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认定。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指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与者”指负责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工作或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国家级课题一般应排前5位者,省部级课题一般应排前3位者。

第十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第十九条 优秀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黑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会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改革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制度、优化管理服务”五项改革任务,同时,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3.《实施方案》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在现行会计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同时明确各层级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

4.《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评价标准,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优秀会计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

5.《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其中,初级、中级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6.《实施方案》在衔接人才培养制度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7.《实施方案》在对以往我省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过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等同于“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无需重新评审确认。

8.《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被聘在岗满1年、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突出评价创新价值、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标准》将从2022年度开始施行。

9.《评价标准》对于相近系列(专业)职称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的要求,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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