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人员请仔细阅读。
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党委组织部,省直各系列评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人才工作部门: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市县(单位)可视情受理。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条件
(一)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现行的资格条件执行。按规定新设正高级职称的部分系列,资格条件未经我局联合印发的不得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各级别职称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统一要求,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三)申报人员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所需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其它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在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时予以明确。
三、材料受理和评审时间
(一)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系列拟于12月完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他已授权自主评审的系列,材料受理和评审时间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于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评审的,应提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擅自跨年度评审的,对其评审方案不予备案。
(三)需委托省外单位评审的,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份,逾期不予受理,委托事宜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办理。申报材料须经具有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个人不得自行联系委托评审单位。
四、有关规定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以职称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农业、会计和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评审条件必须于2019年底完成修订,其他系列于2021年底完成修订,逾期未修订条件的,暂停其评审权。部分需新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加快起草正高级资格条件的进度。
(二)建立市县职称评审协作机制。开展自主评审确有困难的市县要主动向邻近有条件的市县寻求协作,并在评审所需的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配合,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为他们提供职称评审服务。
(三)试点直评制度。在海南大学试点国际人才、高层次人才直接认定高级职称工作,各系列主管部门(单位)可借鉴开展。
(四)严格落实转评要求。不同系列、不同专业须先转评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需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职称初次认定工作。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执行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办法。落实《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七)评审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实行评聘结合的,应在职数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应确保评审质量,宁缺勿滥;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作通过率限制。特殊情况需调整通过率的,应于开评前7个工作日商省委人才发展局予以调整。
(八)规范资格证书遗失补发工作。为简化办事流程,不再要求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表从海南人才工作网站下载,并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原评审表原件(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布文件、一张两寸红底免冠照片等相关补证材料,由具备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补发证书。因机构改革,部分专业转移的,由现专业所属部门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审质量。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评审期间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的申报材料,应追究审核人员责任。对来信来访反映职称各类问题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并按要求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推荐把关不严的或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将对用人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各级组织人才工作部门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模式,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强化事前指导、事中巡查、事后核查工作,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损害评审公正性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交评审方案(含评审时间、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资格复核通过人员花名册、评委抽取需求或暂定名单等);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报送评审结果。
(五)要充分运用媒体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享受政策红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搭建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申报评审职称、开展信息查询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为加强职称管理提供重要的科技手段。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联 系 人:潘勇
联系电话:0898-65910971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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