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求《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要求申报人员完成会计继续教育,新增注册会计师申报高会相关内容,请大家关注!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资格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发挥人才评价导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南自贸港发展实际,我们在现行《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和《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人员积极反馈意见,并于2023年6月18日前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蔡亲飞
联系电话:0898-68531650
传真号码:0898-68538967
电子邮箱:cztkjc@hainan.gov.cn
附件:
2.关于《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