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继续教育时间自2020年7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22日结束。参加继续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0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 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
2020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可登录扬州财政局网首页会计管理板块,点击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图片,选择网上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划选择网上培训机构:
1、市直、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继续教育培训。
2、江都区、仪征市(含原化工园区)、高邮市、宝应县会计人员参加正保会计网校继续教育培训。
3、往年继续教育补培训的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培训。
4、学员登录网上学习平台选择的地区,即为现场集中考试地点,一旦选定不能更改。
5、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
三、学习内容
培训内容分公需课和专业课,学员修满规定课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专业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专业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1、一般企业/金融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税收新政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反金融诈骗、疫情防控知识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财经法规、反金融诈骗、疫情防控知识等。
3、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为学员必学课程,完成后方可选择其他课程。
四、学习时间
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20年7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22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学习步骤
1、在线学习: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区划选择对应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完成课时。网上学习时间:7月1日—11月27日。
2、预约考试:学员需预约考试时间和场次,预约成功方可参加集中考试。预约时间:11月9日—11月27日。11月28日-30日关闭学习服务器,停止学习,生成考试数据。
3、集中考试:考试为集中机考,由网培机构选择的各地区考点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考生参加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自2021年2月起可以登录“扬州市财政局网站”中的“会计管理”板块查询继续教育合格情况。考试时间:12月1日—12月22日。
4、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每年限一次),申请截止期为12月22日。补考时间:12月24日—12月26日。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次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七、其它事项
1、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参加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视同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做好抵免手续,学员无需到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件: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
(区号0514)
说明: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仪征市(含原化工园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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