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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是,当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被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为“反向购买”。
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 合并成本 | 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
合并报表编制 原则 | 法律上的母公司应遵从:(1)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2)法律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公允价值进行合并,根据情况,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3)合并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4)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5)合并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报表中作为少数股东权益。 | |
每股收益 | (1)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假定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普通股数量;(2)自购买日至期末,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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