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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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
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单位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①重大缺陷。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
②重要缺陷。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重视的错报,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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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
提示:下述控制缺陷如果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影响,则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果不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则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或者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
②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③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或者企业员工存在涉嫌舞弊情形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④企业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或者遭受重大行政监管处罚。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通常向企业经理层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对于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如果出现不适合向经理层报告的情形,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定期报告,重大缺陷即时报告。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常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企业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出日之间发生重大缺陷的,企业须责成内部控制部门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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