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和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按照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承担自治区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研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的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第八条 建筑与房地产高级经济师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需符合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并参加考试。
第九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并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第十条 实践能力(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二)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三)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效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成果鉴定。
(二)主持编制1项以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房地产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导则、指南等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荣誉。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建人〔2021〕8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