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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0-26
普通
高经其他专业评审论文要求

根据<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可知,青海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参与1项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提出的资产重组、投融资、可行性评估方案,得到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或作为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4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化带来的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年均达100万元以上(附单位专利原件和相关销售凭证)。

5.参与制定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经济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9.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青海名牌产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0.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青海企业50强榜单或青海民营企业50强榜单,或在5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1.获得1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3.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作为主持人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项目审查意见或批复)。

16.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7.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经济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附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十九条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第一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7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须附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6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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