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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10-26
普通
高经其他专业评审条件

青海省高级经济师评价标准是什么?评审申报要满足哪些条件?论文要求如何?来看青海人社厅的“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具体要求如下↓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6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青海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30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部署和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科学、客观评价经济专业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制定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我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调整、取消、增设、整合经济系列专业类别。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从2020年起,经济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类别。

我省经济系列(金融专业)、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专业领域,应执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

点击查看: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经济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经济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考评结合后,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高级经济师

①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高级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上述条件申报高一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熟悉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所从事专业领域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地区、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具备设计实施经济管理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合规高质量开展。具有指导经济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参与1项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提出的资产重组、投融资、可行性评估方案,得到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或作为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4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化带来的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年均达100万元以上(附单位专利原件和相关销售凭证)。

5.参与制定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经济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9.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青海名牌产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0.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青海企业50强榜单或青海民营企业50强榜单,或在5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1.获得1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3.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作为主持人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项目审查意见或批复)。

16.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7.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经济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附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具有推动行业或专业发展的远见卓识和独到看法、观点,取得前瞻性研究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发挥了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是全省经济领域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成绩显著。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累积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6.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6.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主持1项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提出资产重组、投融资方案,得到市(州)或厅(局)直管部门审批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和方案)。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2项省(部)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设计、技术改造方案、可行性评估方案,得到成功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附实施文件和方案)。

4.主持完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州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80万元(附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到账凭证)。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作为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4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化带来的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年均达150万元以上(附单位专利原件和相关销售凭证)。

6.参与(排名前五)制定1项省(部)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2项行业规划;或主持制定市(州)、厅(局)级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实施文件)。

7.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经济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9.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列入省计划的教材2部(每部2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

10.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青海省名牌产品或青海省著名商标(附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有效证书)。

11.全国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在500强榜单内连续3年排名提升(附中企联或省企联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发布榜单)。

12.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13.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裁员人数连续3年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每年新招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90%以上新增岗位用以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附各年度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经济或民营企业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连续5年以上,期间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当地就业稳定性(连续5年保持100人以上用工规模)并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医疗、社会保险(附各年度社保缴费的单位缴纳情况)。

15.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7.作为主持人,完成10项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有效降低财政资金支出,被省(部)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经济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可提前2年申报;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

4.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可提前1年申报。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可提前1年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十九条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第一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所称“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7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须附税务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二十一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6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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