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是什么?不清楚的考生看过来~
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助理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的,也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要求。能够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能够对本岗位经济业务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具备丰富的本行业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所从事经济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或关键问题;能够指导经济师和其他经济专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期间,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奖项。
3.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连续3年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区局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3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区局级课题3项以上,并被区局级以上部门采用;从事经济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区局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主持完成企业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相关专业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评议证明,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专家称号人员。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获区局级以上表彰,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3.连续 3 年经营收入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的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知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方法及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能够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建议或解决重要经济问题;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和其他经济专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全市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区局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区局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主持的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区局级奖项2项;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或获得区局级奖项4项。
5.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区局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区局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所在企业获得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本市著名商标,或企业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区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8.独立撰写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并公开出版(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并经3名以上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评议证明,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专家称号人员。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3.连续 3 年经营收入达到全国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的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3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
(二)本标准中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累计有效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参评当年12月31日。
(三)本标准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该数字本身。
(四)公开出版著作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内部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五)“项目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为项目或课题的第一顺位完成人;“项目主要参与人”指奖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与者(一般为前三顺位完成人)或子项目的主持人。
(六)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