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0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
摘要:从今年起,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国家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农业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条件。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农业、文物博物、统计、档案等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二)改革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我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38号)的具体要求,切实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着力解决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推进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从今年起,高级经济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国家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农业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四)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突出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突出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和市场、企业的实际贡献,制定更加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从今年起,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由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各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探索在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组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
(五)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从今年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部取消外语考试要求。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市。各市人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制定评价标准条件和实施方案,自主开展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扩大自主评审医院试点范围,各市分别确定1所三甲综合医院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开展自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价标准条件和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地推进评审工作。
(六)全面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9〕55号),从今年起,在工程系列各专业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层级评价标准条件按《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七)落实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和我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号)精神,各级人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要高度重视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进行人员的登记、审核、认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申报范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破格申报的除外),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关于年度考核。从今年起,不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关于职称初次认定。按照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具备的各层级职称要求,各单位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相应层级职称的认定工作,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四)关于证书管理。全省高、中、初级职称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监制,人社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用印。从今年起,由省人社厅审核公布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统一实行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鼓励各市、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积极探索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计划。各级评审委员会要结合本系列(专业)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年度评审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安排、标准条件、推荐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应在11月底前完成职称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的审核公布,一般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做好各级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新组建的、机构改革隶属关系或名称发生变化的、评审范围调整的以及3年有效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核准备案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前指导、事中巡查、事后核查工作,对评审委员会职称政策执行情况、专业考试测试组织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年度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巡查。省人社厅将重点对自主评审单位进行抽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
(四)严肃评审纪律。各级评审委员会、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明确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要严格实行“双承诺”、“三公示”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复核等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提升服务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热情解答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要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逐步推广在线评审。要规范评审结果数据采集和报送工作,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通过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山西(国际)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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