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0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
摘要:从2020年起,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关于做好2020年南京市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0〕41号)和市职称办《2020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20〕19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南京市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规定和要求执行。从2020年起,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二)高级经济师破格条件等要求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四)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2020年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工信人事〔2020〕249号)要求执行。请申报人员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将申报材料及时报送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称办,经南京市职称办审核后,集中报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办。
二、申报范围
(一)我市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职称办〔2019〕20号)申报受理范围的,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评委会申报评审。
(三)从事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按照省相应评委会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网上录入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至8月31日,逾期系统关闭。
第一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录);
第二步:(使用谷歌或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网址见附件),用“我的南京”APP扫码进入进行在线申报;
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逐级审核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工信局职称办。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
(二)相关要求
1.参加笔试。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2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见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 专题专栏 > 专业技术类考试专栏),另行报名参加2020年全国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我市高级经济师评审时,须提供电子版笔试准考证,并上传至职称系统“专业考试成绩情况”模块。
2.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3.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4.论文提交。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委托“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网址见附件)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5.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号)执行。
(1)公需科目学时可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在线学习(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由平台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和管理系统,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 学时。2020年以前在原“南京市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满5学时公需课,并在培训基地完成15学时面授公需课的人员(请在职称系统上传面授公需课证明),还需在现平台学习10学时的公需课。
(2)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据实认定,并在职称系统内上传《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表格中的学时认定数填写近5年的总学时。
6.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按照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人数1-100人,收取评审费4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500元/人;人数101-200人,收取评审费3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400元/人;201人以上,收取评审费2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300元/人。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2019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再次申报时,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仅可新增,不可修改或删除。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联系人:黄齐华 联系电话:6878876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座17F25室。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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