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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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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就在下个月了!你复习的怎么样了?为帮助大家在最后一个月里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背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快来复习一遍吧!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汇总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15:消费税计税依据

1.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的计税规定

(1)随同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收取押金

1)未逾期,不征税;

2)逾期不退还的,并入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3)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注意】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按平均售价征收增值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具体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卷烟、白酒自产自用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加工费是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卷烟、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5.进口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比例税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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