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高级经济师《财税》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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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收制度
考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单位和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与个人有关的契税优惠
(1)家庭唯一住房:90(含)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
(2)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含)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2%。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其他地区适用。
8.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债权人承受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11.资产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1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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