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单选题
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对小张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12 000元,公司与小张约定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从培训开始之日计算。2年后,小张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
A.2年的合同期满,小张可以离开公司,不用支付违约金
B.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8 000元
C.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12 000元
D.小张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 000元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小张服务期为3年,培训费为12 000元,每年扣减4 000元。因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2年,还有1年没有履行,所以小张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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