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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考生须知

普通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2013-08-30

  注意事项

  一、考试证件问题

  (一)身份证丢失,需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身份证丢失证明。

  (二)准考证上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时,请于9月2日至9月8日16:00前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到会计之家401(河西区广东路67号)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的,后果自负。

  二、题型及考试时限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关于考试时限:《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经济法基础》为90分钟。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2. 考生须将背包、书籍、笔记、报刊、文具、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3. 考生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4.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5. 考试开始后,计算机自动进入答题界面。

  6.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7.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草稿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

  8.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9. 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10. 考试结束,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考生统一交卷。

  11. 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和领取合格证之用。

  12.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初级资格)有关考务的其他要求,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天津地区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正常考试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文字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关闭状态)、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条 考生入场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计算机自动进入答题界面。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九条 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第十一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无纸化考试

天津地区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他违规违纪行为。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计入我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八、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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