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创设程序。
2. 公开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3. 独立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与行政机关分开。
4. 稳定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5. 等同原则: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6. 保护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7. 追索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索,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