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有以下规定:
1.一般纳税人应当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发生退货、折让、贴现等情况的,应当在开具发票后5日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预收货款、预收账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后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于进口货物,应当在海关验放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单位,应当在代扣代缴后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开具时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