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以下几类:
1. 申请人: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当事人。
2. 被申请人:即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
3. 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代理人:指代表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律师、法律顾问、专业人士等。
5. 观察员: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为观察员参加行政复议,但观察员没有表决权。
以上参加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申诉、陈述和辩论,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和观点。